六七暴動 Wik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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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YP Lee Man Yau portrait

李文有

李文有(1930年-2008年[1],一作李文友),沙頭角聯鄉會總務兼執委、小滘村代表,六七暴動時37歲,期間為「沙頭角鬥委會」副主任委員,曾參與非法集會及沙頭角暴動,一年後被捕。

早年[]

李文有出身於沙頭角小滘村,後因政府興建船灣淡水湖而遷往大埔墟六鄉新村。

被捕[]

沙頭角於1967年6月10日及6月24日先後發生兩次暴動,李文有於事後與其他同謀溫果行吳帆等人逃往華界,後疑遭當地武裝分子冷待及批鬥而潛回英界。李文有於1968年12月16日在位於同發坊7號之寓所被捕[2][3]

警方落案控告李文有於1967年6月在沙頭角非法集會及暴動兩項罪名,案件於12月17日在荃灣裁判署提堂,李文有否認控罪,法庭將案件押候至12月30日開審[4][5][6]

審訊當日,在沙頭角暴動期間執勤的警務人員均一致指出李文有為6月24日暴動領導人,法庭聽取控方證供後,把案件押候至1969年1月7日宣判,期間李文有需還柙[7]

案件於1月7日審結,李文有被裁定罪名成立,判入獄一年[8]

控罪[]

  • 於1967年6月10日,在沙頭角地區與三名以上男女非法集會;
  • 同年6月24日,與三名以上男女在沙頭角地區暴動。

出獄[]

根據政府檔案,李文有於入獄期間,其囚犯編號為C3811[9]

李文有於1969年9月7日刑滿出獄[10]

參見[]

註釋及參考資料[]

  1. [1]
  2. 〈沙頭角「鬥委會」副主委李文有 潛回大埔被捕〉,《工商日報》第14658號,1968年12月17日,第5頁。
  3. 〈與沙頭角騷動事件有關之「鬥委」 李文有被捕〉,《華僑日報》第15016號,1968年12月17日,第5頁。
  4. 〈李文友被誣控 鄉民怒責港英 港英行事怕人見竟偷解荃灣提堂〉,《大公報》第23388號,1968年12月18日,第4頁。
  5. 〈李文有昨提堂〉,《工商日報》第14659號,1968年12月18日,第4頁。
  6. 〈涉嫌去年在沙頭角暴動 李文有昨提堂 被告否認控罪押候至三十日審訊〉,《華僑日報》第15017號,1968年12月18日,第15頁。
  7. 〈警方人員指證領導暴動 沙頭角鬥委李文有 法官下令還押待判 因全案內容及法律問題須考慮〉,《工商日報》第14672號,1968年12月31日,第6頁。
  8. 〈港英又迫害我同胞 李文友被非法判囚〉,《大公報》第23408號,1969年1月8日,第4頁。
  9. HKRS890-2-34 - Committee on disturbance prisoners
  10. 〈李文有昨光榮出獄 大埔區各界同胞集會熱烈歡迎〉,《大公報》第23647號,1969年9月8日,第4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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