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七暴動 Wik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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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桂安(一作洪貴安),左派工人,惠州人,報稱雞農,被捕時41歲,六七暴動期間為左派武裝組織「新界戰鬥行動組」組員,被控企圖以爆炸品炸警司及直升機,判入獄3年。

早年[]

洪桂安早年曾參與中共東江縱隊,至1960年移居香港,抵港後曾當泥工,期間與一群左派人士來往,1967年5月暴動發生後,洪與該群左派人士加入了「新界戰鬥行動組」,直至被捕。

被捕[]

1967年12月9日,警員李觀生於新界錦田遭左派暴徒搶槍射殺,警方大舉搜捕左派分子,洪桂安於1967年12月17日在元朗東成里一間無門牌木屋被捕。

案件於九龍地方法院開審,洪桂安承認兩項控罪,他在庭上供稱,該武裝組織指使洪在警司麥禮雲會行經的錦田林錦公路放置炸彈,圖將麥炸斃,以及曾與同黨親赴位於夏慤道的直升機場,圖把直升機炸毀,完成兩宗任務可獲酬港幣一萬元。洪氏最後未能完成兩個任務,亦沒有獲得任何酬勞,但透露曾購置大批炮竹,並自製了三個炸彈。

他在求情時稱,他作為一家七口的經濟支柱,為了金錢才承接武裝組織的任務,其妻患有哮喘,每月需進醫院三次,而五名子女仍年幼,自參與「行動組」以來,僅獲250元車馬費,全用作維持生活,法官見被告有悔意,願改過自新,於1968年1月2日輕判洪入獄三年[1][2]

控罪[]

  • 於8月間在新界地區,與在逃人等,非法惡意利用爆炸品,企圖謀殺元朗分區警司麥禮雲;
  • 同時,與在逃人等,非法惡意使用爆炸品,企圖爆炸港島夏慤道一架直升機。

每項罪名均判入獄3年,同期執行。

出獄[]

根據政府檔案,洪桂安於入獄期間,其囚犯編號為29703,刑滿日期為1969年12月31日[3]

參見[]

註釋及參考資料[]

  1. 〈「新界行動組」一「組員」供認 圖殺警司炸直升機 每宗代價為五千元 法官因他合作輕判入獄三年〉,《工商日報》第14313號,1968年1月3日,第5頁。
  2. 〈新界戰鬥行動組員洪貴安被控 企圖謀殺警司及爆炸直升機〉,《華僑日報》第14669號,1968年1月3日,第6頁。
  3. HKRS890-2-34 - Committee on disturbance prisoner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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