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七暴動 Wik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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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三(一作陳森),木匠,被捕時29歲,六七暴動後翌年因參與長沙灣球場騷動被捕,被判入獄27個月。

被捕[]

1968年6月11日晚上11時許,當時有200多人於深水埗鴨寮街及楓樹街交界處集結、叫口號及唱歌,陳三站在一張椅子上高叫「打倒港英」、「打倒走狗」等口號。警方接報到場驅散滋事分子,一名警員走近陳三,陳三用椅子襲擊警員,被警員以籐牌擋開,後被數名警員合力制服,帶署落案。

案件在北九龍裁判署開審,陳三在庭上否認控罪,辯稱當時坐在椅子上用原子筆算數,對身邊騷動不知情,後突被捕及遭防暴隊襲擊。法庭判陳三項罪名成立[1][2][3]

控罪[]

  • 於6月11日在九龍地區與其他人等參加非法集會;
  • 同時同地,毆打7475號警員李品芳;
  • 同時同地,抗拒警員合法拘捕。

其中首項罪名判入獄18個月,另罰款3,000元或加囚3個月,第二項罪名判入獄9個月,分期執行;第三項罪名判入獄3個月,同期執行。

上訴[]

陳三後來曾就判刑及控罪提出上訴,遭上訴庭駁回,惟上訴庭考慮到陳三當木匠的月入僅400元,遂把首項控罪的罰款3,000元一項減免,其餘控罪均維持原判。

出獄[]

根據政府檔案,陳三於入獄期間,其囚犯編號為33195(赤柱)及C3743(芝蔴灣),刑滿日期為1969年12月24日[4]

左派木匠工會於12月25日晚上,為陳三舉行歡迎會[5]

註釋及參考資料[]

  1. 〈乘涼看報竟獲罪 陳森被毆復坐監〉,《大公報》第23215號,1968年6月27日,第5頁。
  2. 〈非法集會及毆警拒捕 暴徒被判入獄及罰款〉,《工商日報》第14487號,1968年6月27日,第6頁。
  3. 〈長沙灣球場騷動 一名擾亂份子 判囚三十個月〉,《華僑日報》第14843號,1968年6月27日,第4頁。
  4. HKRS890-2-34 - Committee on disturbance prisoners
  5. 〈陳三光榮出獄 木匠盛會歡迎〉,《大公報》第23757號,1969年12月28日,第5頁。

外部連結[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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