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三(一作陳森),木匠,被捕時29歲,六七暴動後翌年因參與長沙灣球場騷動被捕,被判入獄27個月。
被捕[]
1968年6月11日晚上11時許,當時有200多人於深水埗鴨寮街及楓樹街交界處集結、叫口號及唱歌,陳三站在一張椅子上高叫「打倒港英」、「打倒走狗」等口號。警方接報到場驅散滋事分子,一名警員走近陳三,陳三用椅子襲擊警員,被警員以籐牌擋開,後被數名警員合力制服,帶署落案。
案件在北九龍裁判署開審,陳三在庭上否認控罪,辯稱當時坐在椅子上用原子筆算數,對身邊騷動不知情,後突被捕及遭防暴隊襲擊。法庭判陳三項罪名成立[1][2][3]。
控罪[]
- 於6月11日在九龍地區與其他人等參加非法集會;
- 同時同地,毆打7475號警員李品芳;
- 同時同地,抗拒警員合法拘捕。
其中首項罪名判入獄18個月,另罰款3,000元或加囚3個月,第二項罪名判入獄9個月,分期執行;第三項罪名判入獄3個月,同期執行。
上訴[]
陳三後來曾就判刑及控罪提出上訴,遭上訴庭駁回,惟上訴庭考慮到陳三當木匠的月入僅400元,遂把首項控罪的罰款3,000元一項減免,其餘控罪均維持原判。
出獄[]
根據政府檔案,陳三於入獄期間,其囚犯編號為33195(赤柱)及C3743(芝蔴灣),刑滿日期為1969年12月24日[4]。
左派木匠工會於12月25日晚上,為陳三舉行歡迎會[5]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