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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永昌(亦作陳榮祥、陳永祥),又名陳昌永,無業,被捕時31歲,因藏有炸彈被警方拘捕,被判入獄8年。

早年[]

根據政府檔案及傳媒報導,陳永昌於1961年移居香港,被捕前住中環伊利近街31號地下。

被捕[]

1967年8月26日凌晨5時許,陳永昌手持一件可疑物體行經灣仔交加街,被一隊巡經該處的警員截查,警員問陳氏手持何物,陳氏不答,並將該物體置於交加街15號門外,此時警員再問陳該物體為何物,陳始回答為一炸彈,警方遂把陳永昌拘捕,並召軍火專家到場調查及引爆,證實為真炸彈,爆炸期間把附近店舖招牌震落地面,威力頗大。

案件於高等法院開審,陳永昌被控兩罪,他在庭上承認控罪,其代表律師求情時稱,陳氏移居香港六年期間一直失業,至被捕當日偶遇一名陌生男子,該陌生男子稱可為陳氏安排一份工作,但先要將一件包裹放置路中,事成後將另給予40元報酬,代表律師謂此種情形對一名處於失業困苦之人來說,無疑是巨大誘惑,又謂陳氏已悔恨知錯,請求法官輕判給予機會。

案件於9月15日審結,法庭判處陳永昌入獄8年[1][2][3]

控罪[]

  • 於8月26日在港島地區,藏有攻擊性武器炸彈;
  • 同時同地,藏有炸藥。

兩項罪名各判入獄8年,同期執行。

提早出獄[]

陳永昌原於1973年1月13日方刑滿出獄,後與另外4名左囚(葉元坤陳媽才陳漢溫祺)獲港督簽署批准提前釋放,他於1971年9月13日獲釋[4][5]

註釋及參考資料[]

  1. 〈同胞多人昨天被「審」 陳永昌遭「判」囚八年 「工務局」一測量員堅決否認港英「控罪」〉,《大公報》第22935號,1967年9月16日,第3頁。
  2. 〈在灣仔放置強力炸彈 失業漢判監八年 延律師代表求情謂被告失業受人誘惑 法官認為案情嚴重礙難輕判〉,《華僑日報》第14561號,1967年9月16日,第4頁。
  3. 〈陳永昌在灣仔交加街 放置猛力炸彈 重判入獄八年〉,《華僑日報》第14561號,1967年9月16日,第4頁。
  4. 〈五左囚提前出獄〉,《工商晚報》第10661號,1971年9月14日,第4頁。
  5. 〈陳榮祥光榮歸來 受到親屬工友熱烈歡迎〉,《大公報》第24373號,1971年9月15日,第4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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